试点3+1年后,被誉为给我国创新型企业带来一场“及时雨”的药品上市答应人(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,MAH)制度,行将在往年12月开端片面推行。
4年来,业界和监管方都寄望以MAH 制度来打破创新药研发和消费的生态格式,如今,试点完毕,如何在MAH试点案例中判别创新药将来的开展方向?将来片面推行又将面临哪些机遇与应战?
在众多MAH试点的创新药中,呋喹替尼无疑是其中的典型代表,这不只仅是和记黄埔医药坚持16年创新研发一个严重的、里程碑式的成功,同时也是MAH试点施行以来,上海试点的首批种类之一。该款新药可以走上“绿色通道”,疾速为中国的早期结肠癌患者带来福音,无疑得益于这一政策红利。
为此,在日前全球生物医药前沿技术与政策法规大会暨同写意15周年苏州大会上,新浪医药特别对话和记黄埔医药资深副总裁吴振平,深入解析了目前我国MAH的现状与实操成绩。
MAH是什么?意义是什么?
MAH制度是指将上市答应与消费答应别离的管理形式。在这种机制下,上市答应和消费答应互相独立。上市答应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消费商消费,药品的平安性、无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答应人对大众担任。
总而言之,在吴振平博士看来:“MAH制度的中心就是鼓舞新药研发,让精于研发者专注于研发、精于消费者做好消费。”
在我国,药企次要分为以上三类。2016 年以前,我国的药品注册制度是上市答应与消费答应“捆绑式”形式,研发方若要把药品同意文号掌握在本人手中,需建立消费线,拿到消费答应批文。因而一些不少新药研发团队面对“投资建厂”这一门槛望而生畏,只要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消费企业,俗称,忍痛卖“青苗”!
在吴振平博士看来,MAH项目归项目,消费线归消费线的管理形式,关于不少创新型企业而言,无疑是一场“及时雨”。次要有以下益处:
MAH试点3+1年 激活一池春水
在这试点进程中,MAH试点种类陆续获批,可谓各地开花。
截至2019年7月底,国度药品监视管理局宣布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数据库统计指出,共归入上市答应持有人种类3239个,上市答应持有人主体156个。 而早前据《中国新药杂志》统计,截至2018年9月底,10 个试点省( 市) 药品注册请求人共提出持有人请求1118 件,片面涵盖了《试点方案》规则的行政区域、主体类型和试点药品范围。试点药品范围掩盖状况中,新药占42.6% ; 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分歧的新规范研发的仿制药占 44.8%,而从地域散布状况来看,江苏、广东和山东 3 个省占比超越一半。可以看到,MAH为各大创新药企带来了多元选择,进一步释放了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生机。
全国铺开在即 任重道远
“MAH制度试行之初,我们在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中发现,新的监管方式下,监管部门最担忧的是持有人能否有才能、有决计落实好主体责任。”吴振平博士以为,药品研发进程复杂,触及多个专业范畴,还有充溢壁垒的专利申报、药品申报等任务,既要承当不可预期的药质量量风险还要担负严重的赔偿责任,因而门槛高、责任重。
新版药品管理法专设第三章“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”,对持有人的条件、权益、义务、责任等做出了片面零碎的规则。其中明白指出,MAH是指:“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许药品研制机构等”。简而言之,就是一切药品都有持有人,持有人不允许是团体,追查责任时精准到人。
在他看来,证明企业实力或许是每一个要走MAH通道的企业都将遇到的成绩。新政对持有人的才能要求次要有:
此外,除了责任严重不测,随同着MAH行将全国展开,其在试点进程中也发生了一系列困扰景象需求被关注:
1、全生命周期:如MAH持证药质量量保证体系尚未有可自创的形式。MAH制度下,产质量量成绩实践上跟产业链各个环节毫不相关,但假如只是由MAH负主体责任,能否适宜?
2、地域差别:随着跨省委托消费的状况日益增多,但是各省对MAH了解不同招致各省政策不同,跨地域监管成绩也逐渐铺开,同时,由于各地开展程度与吸引政策的差别,科研人员的倾斜散布,也有能够加剧地域之间医药产业开展不均衡。
3、药品运营:在此前MAH制度试点方案和后续的政策解读文件中,用词慎重地规则持有人可以委托销售药品,后政策放宽到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的种类。后续经过进一步政策解读,药品“销售”并不是通常意义上商品交流进程中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”式广义的“销售”,其本意是指药品运营行为,不只涵盖物流、票流、资金流、信息流等进程,也包括药品运营质量管理的系列活动。
从法理上说,试点方案既已赋予持有人消费药品的权益,那么自然就赋予其售出药品、取得收益的权益。其消费和运营权益理应共同拥有,但是假如持有人运营或业务范围没有药品消费、销售等外容,将无法经过税控零碎向药品购置方开具发票,也就无法完成实践销售。这就是试点中多数地道的研发机构型持有人遇到的药品销售成绩。
4、“两票制”抵触:由于药品销往公立医疗机构需求执行“两票制”,试点中,局部持有人因不具有药品运营或市场运营才能,只能开票销售给一家药品运营企业作为总代理商,再向下游销售。但是总代理商往往也不具有全国配送才能,还必需再开一票销售给地域分销商,再销售、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,这样就违背了“两票制”,也是一个成绩。
……
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,路总会走出来。”虽然MAH的试点进程中呈现了一些困扰景象,但这些成绩并没有影响企业关于MAH制度的热情。
据悉,除了呋喹替尼外,和记黄埔医药还有另外7个新药正在临床实验阶段,他们方案持续采用MAH方式来推进后续产品的上市。 而参考呋喹替尼的成功上市经历,我们可以看到,随着MAH 的施行,也会给一些新的保险公司、第三方评价、委托合同专业的评价等效劳性机构增长空间,只需各方更好地磨合和顺应,完善MAH市场机制,就能真正做好为更多创新药开拓绿色通道,早日造福更多的中国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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